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市检察院在全市开展“质量月”活动之际,在依法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编选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5件案例予以发布。
1.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刘某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3.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刘某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初,刘某、刘某萍租用位于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葡萄村的一私房从事杂粮粉生产活动,并成立米粉加工厂,刘某萍担任经营者,具体负责原料面粉、玉米淀粉和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采购及操作生产,刘某主要负责销售杂粮粉。刘某萍、刘某为延长杂粮粉的保质期,在生产的过程中添加具有防腐作用的焦亚硫酸钠。2022年6月许,刘某萍、刘某将生产场所搬迁至安源区后埠街后埠村一私房,延续之前的模式继续生产,刘某主要负责生产、销售杂粮粉,刘某萍主要负责购买焦亚硫酸钠且偶尔操作生产。2023年3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半袋重13.22千克的焦亚硫酸钠和209袋共重约2090斤的杂粮粉。经鉴定,杂粮粉二氧化硫含量为234mg/kg,不符合规定的限值(不得检出),长期大量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食品存在呼吸系统、胃肠道及肝肾损害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2023年7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源区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启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在刘某、刘某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立案审查,并刊登公告,督促相关单位和组织及时提起诉讼。安源区院引导公安机关同步进行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刘某、刘某萍生产、销售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杂粮粉,销售金额为54036元,且其生产销售杂粮粉的二氧化硫含量为234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1月13日,经依法公告后,安源区院针对刘某、刘某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刘某、刘某萍共同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1月,安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安源区院全部诉讼请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萍、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二被告人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540360元,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上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终身禁止二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二: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1月22日,正值岁末年初食品消费高峰期,萍乡市湘东区某大型超市在售商品中存在过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东区院)在2024年1月22日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移送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消费者在湘东区某超市购买的某牌红烧肉酱料包已过保质期。湘东区院经核实后,查明湘东区某超市在售的某牌红烧肉酱料包的生产日期为已超过保质期17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湘东区院收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线索后,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调查过程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和证据进行核实,确认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开展审查工作,为明确主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与监管责任寻找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在了解湘东区院近两年来办理的过期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后认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主体责任在于经营者,建议针对经营主体采取一定措施,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湘东区院分别向某超市、行政机关制发风险提示函、检察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包括涉案超市在内的辖区内商超开展过期食品专项检查,全力规范三小行业食品安全状况,并在城区主街道打造食品安全示范街,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案例三: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邓某某明知其网购的“天使橙”等减肥散装胶囊系含对人体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三无”产品,仍然在未获取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淘宝购买的包装瓶对所购减肥散装胶囊进行灌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胡某某的方式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为255430元。胡某某将从邓某某处购得的“天使橙”减肥胶囊包装为“燃脂计”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姜某等人的方式加价销售,销售金额为184517元。姜某从胡某某处购得“燃脂计”减肥药后,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的方式加价转售给周某某、龙某等人,销售金额为62934元。后周某某在销售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并报警而案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源区院)经调查发现,邓某某、胡某某、姜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等方式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有毒有害减肥胶囊,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而且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代表广大消费者主张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年左右,周某在萍乡市湘东区成立“L某”工作室,招募客服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周某系工作室老板负责采购和管理,罗某敏负责销售和资金提现,刘某负责采购和销售,周某甲、刘某乙负责管理仓库及发货。至案发,该工作室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假冒“G某”、“F某”、“B某”等注册商标的皮带、眼镜、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该团伙成员分别获利4万至400余万元。2021年5月,周某、李某佳、黄某三人在广州成立“乔某”工作室,招募客服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周某系工作室老板负责采购和管理,李某佳负责财务、打包和发货,黄某未实际参与经营。至案发,该工作室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假冒“F某”、“B某”等注册商标的皮带、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该团伙违法所得数额100余万元。
芦溪县检察院受案后,一是深化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芦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先后提出继续侦查建议8条,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了补证优化。对经鉴定的涉案某皮带货源情况等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确保了证据链真实、完整、有效,为后续审查起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二是区分涉案罪责,落实宽严相济。深入审查,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程度进行统筹分类分层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3年1月,芦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罪名、量刑建议,结合其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三是制发检察意见,实现综合履职。积极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打通行刑衔接的“最后一公里”,构筑起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闭环。芦溪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相关违法线索,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的方式,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对刘某乙予以行政处罚,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结合,打好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合拳。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谢某甲先后多次带张某、刘某、贺某、何某某、谢某乙到广东深圳、惠州、陆丰等地向温某某等人购买黄芙蓉王、红利群、硬中华等品牌假烟,购回后各自到上栗、萍乡城区、湘东等地乡下超市、麻将馆、饭店等地方销售。2023年2月22日,张某、何某某从广东购买假烟返回在萍乡高速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查获了大量假烟。同日,谢某甲、刘某、贺某、谢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他们家中、车内查获了大量假烟。张某销售金额100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元;刘某销售金额76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贺某从刘某处进购假烟53万余元、从谢某甲处进购假烟1.7万余元,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何某某销售金额43万余元,违法所得13万余元;谢某乙销售金额31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谢某甲销售金额16万余元,并从张某、刘某、贺某、何某某、谢某乙进购的假烟中获利,共计违法所得8万余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从被告人家中、车内搜查、扣押的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栗县检察院于2023年3月29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某甲、张某、刘某、贺某、何某某、谢某乙批准逮捕,8月2日对温某某批准逮捕。8月15日提起公诉,11月13日法院判决七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温某某、谢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第五检察部、安源区院、湘东区院、芦溪县院、上栗县院
责编: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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