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身边】第三十九期: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政务   2024-12-07 10:15   天津  

东丽司法

公众号ID:donglisifa





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大家好,我是东丽公证处公证员孙乐刚,今天的公证小知识由我来给大家讲一讲“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近日,某女士来公证处咨询称,父亲刚去世,自己还有一个哥哥,已经先于父亲去世了,哥哥只有一个孩子,是哥哥结婚时嫂子带过来的,这个孩子从小跟哥哥、嫂子共同生活。父亲遗留一处房产,某女士想咨询,哥哥的孩子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公证处根据某女士咨询的情况,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在本案中,哥哥的孩子无权代位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对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作进一步解释说明。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该条文用列举的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列举法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故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天津市东丽公证处咨询电话:

022-8437581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一12:00

下午1:30一5:30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57号区司法局一楼


编 辑|曹子畅

审 核|杨俊杰

来 源|公证处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东丽司法
开展法律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供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