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12时52分左右,广西盛天舜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兴矿业”)广西扶绥县龙头乡肖汉西高峰山矿区石灰岩矿(以下简称“高峰山矿区”)采矿权范围内发生一起较大爆破事故,造成3人死亡,1辆皮卡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日前,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爆破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3日,承担高峰山矿区爆破作业的广西舜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拓公司”)在未制定此次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安排安全员俸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购买电子雷管169发、炸药8016公斤,并向扶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开具《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及《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用于2023年11月14日的高峰山矿区爆破作业。计划起爆次序为一期150平台深孔、二期山头西面浅孔、二期山头东面浅孔、一期165平台深孔。
参与爆破作业人员共10人,其中:爆破技术员蒋永春、蒋永东,安全员刘刚、袁金亮、俸健,爆破员黄志佳、林学飞、俞日良、韦宏丹,保管员林敏(女)。
2023年11月14日9时50分
在一期150平台深孔爆破完成后,爆破技术员蒋永春、蒋永东,安全员刘刚、袁金亮,爆破员黄志佳、林学飞、俞日良、韦宏丹,保管员林敏(女)共9人到一期165平台爆破作业点。
10时20分
作业点炸药分发到位后,蒋永东、袁金亮、黄志佳、林学飞、俞日良、林敏共6人继续留在一期165平台作业,蒋永春、刘刚、韦宏丹共3人前往二期爆破作业点。
11时左右
舜拓公司安全员俸健到达作业现场,加入二期山头蒋永春一组。
12时20分左右
二期山头西面浅孔爆破完成后,蒋永春带刘刚、韦宏丹、俸健三人前往二期山头东面浅孔作业点。
12时40分左右
二期山头东面浅孔装药完毕。由于二期山头东面浅孔爆破区域警戒范围较大,蒋永春安排俸健、刘刚、韦宏丹叫上一期165平台作业面的袁金亮共同进行二期东面山头的警戒。
一期165平台深孔装药、填塞完毕,由黄志佳、俞日良、林敏、林学飞、蒋永东5人在一期165平台作业面做收尾工作,其中:黄志佳在捆绑纸皮,俞日良搬运纸皮到边坡丢下山,林学飞、林敏、蒋永东连接引线,连线完毕后,蒋永东拉起爆母线前往钻机后方安全区域,林学飞则在收拾测量炮棍,放至安全地带。
二期山头东面警戒期间,蒋永春在微信群里讲:“对讲机没电了”“谁在后山”,俸健在核对二期山头东面各个警戒区域完成警戒后,在微信群里回复:“充电了”“速度”,蒋永春也在微信群回复:“好”(具体见下图)。在一期165平台的蒋永东看到手机微信群里的信息后,以为是一期165平台已做好警戒,也在微信群回复:“充电”。于是蒋永东在未得到一期165平台完成警戒的信息的情况下于12时52分实施起爆,约20秒后,二期山头东面浅孔由蒋永春实施起爆。
微信群聊天记录
以上的“充电”是给起爆器充电
13时左右
爆破后林学飞检查一期165平台深孔爆堆,发现爆堆里掩埋着一辆皮卡车,意识到事情不对,遂一边电话向蒋永春汇报,一边跑步下山到矿山办公室通知舜兴矿业人员。接到爆破异常讯息后,舜拓公司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和舜兴矿业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现现场舜拓公司一台皮卡车被掩埋二分之一,随即清点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少了俞日良、林敏、黄志佳3人,推断被埋在爆堆中。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峰山矿区一期165平台爆破作业面技术员蒋永东违规使用手机微信群进行文字沟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况下,违规履行本该由爆破员履行的起爆职责,按动起爆按钮,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舜拓公司爆破现场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公司任命的现场爆破人员与现场实际爆破作业人员不符,公司任命的爆破作业主管人员俞日良未履行现场起爆作业的职责,而由爆破技术员蒋永春、蒋永东实施了现场起爆作业。
2.舜拓公司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规定对每次爆破作业进行单独的爆破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设立指挥组或指挥人,落实现场实际爆破作业负责人员及具体人数,现场爆破作业随意性大。
3.舜拓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操作意识淡薄。现场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照《广西盛天舜兴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龙头乡肖汉西高峰山矿区石灰岩矿爆破专项设计方案》(以下简称《爆破设计方案》)操作,未按规定使用对讲机进行通讯,违规使用手机微信群进行爆破作业沟通联络,未进行爆破指令再确认,未使用爆破预警、起爆及解除信号。
4.舜拓公司在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上不认真、不扎实,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大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爆破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舜兴矿业对舜拓公司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舜兴矿业对外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重视,在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协调管理上存在缺失,对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在外包爆破工程管理上漏管失控。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1.蒋永东,舜拓公司爆破技术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蒋永春,舜拓公司爆破技术员、现场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和指挥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黄新忠,舜拓公司经理,受舜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委托负责舜拓公司的全面工作。
景富波,舜拓公司爆破技术负责人,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指导实施。
俸健、刘刚、袁金亮,舜拓公司爆破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警戒工作。
李林春,任舜兴矿业副总经理,负责舜兴矿业全面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扎实推进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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