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谈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2024-03-18 09:34   黑龙江  
近日,“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受害人小光(化名),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的中学生。据新京报最新报道,记者从小光家属处获悉,11日,小光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
记者走访发现,埋尸地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三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15日晚,小光的姑姑王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小光的妈妈和奶奶因悲痛过度已经住院了,三名嫌疑人均是小光的同学,13岁,其中一名还是小光的同桌。
被杀学生遗体发现现场,视频截图
3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相关文章,谈及个人对此案的相关看法,以下是部分内容。


法律能做的就是对犯下弥天重罪的人进行必要的惩罚

(节选自“罗翔说刑法”,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刑法曾经以14周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在法律上推定不满14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法律逻辑清晰明了。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从发生过的多起不满14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它并未整体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例外性下调,对于两种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法律在经验中不断走向完美,但是它无法做到彻底的完美,因为我们都是有限的人。
乐观主义认为罪犯不过是病人,因此最重要是给他们治病,而不是惩罚。然而,一旦将犯罪替换为疾病的概念,道德谴责也就不复存在。你会谴责一个性侵罪犯,但是你又如何责骂一个性瘾症者呢?今天有很多罪恶都贴上了疾病的中性标签。据说有人杀妻,其辩解理由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所以患上了精神疾病,所以责任全在公司,公司是杀人犯。
这种乐观的道德相对主义也就让人们失去了批评邪恶的力量。在乐观主义看来,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等,总之,责任都是别人,孩子本质上是好孩子。但这是不是有甩锅的嫌疑呢?这种逻辑是不是也有伪善的嫌疑呢?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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