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39号
相对人名称:田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2日15时00分左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霸州西站附近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田某某驾驶豫Q91**D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在霸州西站附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让田某某出示道路运输有效证件,田某某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到该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事由:田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实施机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