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数字指示秤销售使用者、集贸市场主办者、广大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就数字指示秤的销售和使用提醒告知如下:
一、用于贸易结算的数字指示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数字指示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数字指示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数字指示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数字指示秤,不得违规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数字指示秤,不得销售“市斤秤”等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三、各类经营户要对销售、使用的数字指示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销售、使用外观不合格的数字指示秤。数字指示秤的外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铭牌上清楚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自律性声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等。(二)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不得销售使用粘贴纸质封印的数字指示秤,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
四、集贸市场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便于消费者使用;对场内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强制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主动化解计量矛盾纠纷,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数字指示秤不定期随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要对多次“缺斤少两”屡教不改和“缺斤少两”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户直接清退出市场。
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数字指示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注意数字指示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数字指示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也可自行到公平秤进行复称,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