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首次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惩罚性赔偿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被告人袁某桃在协执机关的监督下,开启了他的看山护林、环保宣传之旅。这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探索,“让被告人在巡山护林中保护环境,现身说法警示身边群众,劳务代偿既体现了法的权威,又彰显了法的温情。”在日前召开的临沭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劳务代偿专题研讨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对该案执行给予高度评价。
2023年5月,袁某桃在明知不能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自家东西两院空地和平房顶上使用粘网捕捉野生鸟类118只,被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经鉴定,被猎捕的4只雀鹰、红交嘴雀、云雀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鸟类114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桃依法承担5260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桃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袁某桃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决袁某桃赔偿因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死亡损失人民币52600元。
判决生效后,临沭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就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部分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袁某桃向本院申报财产时,称因妻子残疾,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调查确认被告人所述属实,为彻底破解该案执行难题,并让侵权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临沭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会商,明确对袁某桃确无能力履行的部分金钱赔偿义务,可以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各方还就劳务代偿的方式、每日折算费用、劳动地点、监督形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让侵权人通过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林护鸟等方式进行劳务代偿,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守护者”,实现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和对侵权人的教育。
10月18日,该案执行法官等一行人来到临沭县蛟龙镇某村,实时跟进该案执行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工作现场,对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后,工作人员将代表公益服务性质的红马甲递交给袁某桃,并对其今后的劳务内容进行了安排和培训。袁某桃当即表示:“很后悔,违法逮鸟犯了罪,破坏了环境,给儿孙做了坏榜样。感谢法院给我机会弥补,我要用实际行动保护环境,教育身边人。”
法官说法
劳务代偿是一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当侵权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金钱赔偿来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时,经侵权人同意,可以让他们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此作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当侵权行为人因种种原因履行不能时,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应当符合立法本意,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综合被执行人赔偿能力,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上进行创新探索,让侵权行为人采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损害赔偿费用,使其从“环境破坏者”变为“环境守护者”。这种替代性修复方式不仅有助于恢复生态环境,还可以让侵权人更好地认罪悔罪,同时减轻了经济困难侵权人的赔偿压力,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体现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担当!
事虽难,做则必成。临沭法院将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司法之力,让临沭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
“苍山沭水,法护青蓝”,使命必达。
撰稿:杨 玲 聂秀美
编辑:聂秀美 校对: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