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案例 【2024】29
一方当事人发生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是否需要考虑违约行为的轻重程度以及合同的根本目的能否实现?一起来看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某村村委与该村村民刘某签订公墓承包合同书,将坐落在某处的公墓、地共计32.5亩,承包给刘某经营管理。约定承包期20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43年5月22日止;承包费每年4200元,承包时缴纳3年承包费;刘某承包后在承包范围内不得栽植杨树,否则某村村委有权无偿终止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某村村委代表人孙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刘某签名捺印。
合同签订后,刘某缴纳了5年承包费。2024年4月,某村村委将约定的公墓、地交付给刘某经营管理。后因刘某在墓地栽植了杨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村集体与刘某终止公墓承包合同,某村村委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涉案土地。刘某在诉讼前已将杨树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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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村委与刘某签订的公墓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刘某已缴纳了5年的承包费,比合同约定的多缴纳了2年的承包费,某村村委于2024年4月将合同约定的公墓、地交付刘某使用,拖延交付一年。交付后刘某在涉案地上栽植杨树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不得栽植杨树的合同约定,刘某构成违约。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在诉讼前已主动将栽植的杨树砍伐,表明继续履行合同的决意,其违约行为属于违反了从合同义务,不影响某村村委合同目的的实现,应认定为刘某的违约情形显著轻微且已消除,如支持某村村委行使约定的解除权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故对某村村委的合同解除权应予以限制,其要求终止合同,返还涉案土地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在特定条件或情况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权利的行使通常基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允许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这些约定的事实发生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权的条件和情形;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实际发生;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通常需要通知对方。
轻微违约通常指违约行为并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也没有给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这种影响和损失是暂时的、可以补救的。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若赋予另一方解除权,将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可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允许其通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保有合同存续的权利,维持双方的公平交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供稿:胡顺越 聂秀美
编辑:聂秀美 校对: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