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案例 【2024】27
欠款人在欠条中填写虚假身份信息,意图逃避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会怎么判?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自称某公司业务员,于2017年至2018年多次找到某广告公司制作条幅、店招、海报等,广告公司按照王某要求制作完成后,将其交给王某,王某始终未支付广告制作费。
2018年2月14日,双方对账后,由广告公司经理吴某书写欠条一份,王某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在欠款条下方书写身份证号及家庭住址并捺印。欠条上载明:今欠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2019年1月1日前一次还清。
可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后,王某未按约支付,且其留存的手机号码变为空号。2024年6月18日,经到派出所查询后显示王某留存的身份证号码错误,且将欠条上姓名中的“铠”书写为“岂”“夂”,经查此字并不存在,调取其留存地址中同名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其身份证号码与王某在欠条中书写的身份证号码仅出生年份相差一年,其余数字及排列均一致。
查询到王某的新手机号后,吴某随即拨通了王某手机号码与其通话。通话中,王某承认欠广告公司广告费,但其称现在没钱,无力偿还。吴某认为,王某系故意书写错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于是,广告公司将王某诉至临沭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向广告公司支付欠款5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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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中的姓名处书写了不存在的字,且留存的身份证号码与王某的身份证号码仅出生年份相差一年,结合广告公司提交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吴某与王某的通话内容及其陈述,能够确认欠条中的签名系王某签名。本案中,广告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制作了条幅等工作成果并交付给王某,欠条中载明的付款日期已届满,王某应支付报酬5500元。关于利息,广告公司要求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报酬55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的凭据。在签署欠条时,应确保内容合法、格式规范,并保持警惕心,仔细甄别签署欠条各方所留信息是否为真实信息,予以稳妥确认后再签署,方可降低类似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即使遇见类似情况也无需慌张,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指纹捺印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供稿:胡顺越 聂秀美
编辑:聂秀美 校对: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