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案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政务   2024-11-04 18:31   山东  

 沭法案例 【2024】31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书?一起来看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侯某驾车沿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公司的作业区域时,与作业人员张某、孟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作业区城内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孟某当场死亡,侯某受伤,两车及部分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未按规定在一千五百米外放置提示牌,且违法占用道路从事作业。

交警部门前往现场处理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侯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在道路上安全文明驾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公司违法占用道路从事作业,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孟某无事故责任。

侯某认为交警部门责任划分错误,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答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未直接设立、变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侯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活动。这里的行政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就特定事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的行政职权行为。通俗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影响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调解行为、内部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等,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产生影响,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但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供稿:姚永峥

编辑:聂秀美  校对: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

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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