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乐至县公安局发布公告,就《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龙门镇:金马村、农科村、圣灯村、三星社区、棕树村;3.宝林镇:天台村、千佛村、太平寺村、周王沟村、三沟村、龙形村;5.童家镇:放生社区、八角寺村、玉龙村、天福村、五通村;6.特定禁燃禁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意见稿中明确,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禁燃禁放区外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在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及元宵节当天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实施禁燃禁放。
此外,意见稿中还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本单位、本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禁放标志、标语,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承办红白喜事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乐至县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还明确,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在通告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2339208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333848)、乐至生态环境局(23328130)、火灾报警电话(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因事项紧急,为尽快推动通告出台,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2日18:00前提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