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四批“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制止餐饮浪费、知识产权、电动自行车、童装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制止餐饮浪费
知识产权保护
雁江区某食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12卡24粒南孚聚能环4(5号碱性电池)、30卡60粒南孚聚能环4(7号碱性电池)扫描防伪码发现,上述电池疑似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经“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电池为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雁江区某食品店经营假冒外观专利产品案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在售的“侨庄”牌青花椒藤椒鱼调料10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7日),其外包装标注有“本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 专利号:ZL201830634917.6”等字样,执法人员通过“强国专利”平台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该专利于2020年11月9日已终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将上述产品线索移交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安岳县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案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在售的16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薰衣草香涉嫌假冒。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中有10瓶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片
乐至县某五金店销售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包装上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锁案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五金店在售有顽固®防剪锁1把,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且在中国商标网无法查询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商标;新时代锁1把,无法查询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商标;另有奥师®锁具1把,能查询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商标,但与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领域
安岳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车尾加装了1个后座,与该车的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车辆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该电动自行车加装的后座由厂家在发货时安装,当事人在购入后未重新申请认证证书扩展,且在明知加装后座后与车辆产品合格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雁江区某童装店经营不合格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案
经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所售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圆领T恤(款号:7ZBDG320269)经抽样检验,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不符合Q/LY 001-2022b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圆领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圆领T恤,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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