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一个 “国家宪法日” 。12 月1日至12月7日,我国第七个 “宪法宣传周” 也同步开启。本年度 “宪法宣传周” 以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为主题,奏响法治宣传的激昂乐章。
在“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用心为现代化新重庆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在“重庆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上开设“绣绣普法小课堂”栏目,分三期为市民朋友们带来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超实用法律知识。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将“新时尚”养成“好习惯”
近年来
垃圾分类掀起了一波绿色风潮
在重庆,生活垃圾是如何管理的?
绣绣为大家划重点👇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第五十四条,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未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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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是如何用“干净”描绘城市底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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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规定: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一堂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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