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专栏 | 保护市政设施,做文明城市人!欢迎监督举报这些行为→

文摘   2024-12-20 17:04   重庆  


文明专栏

市政设施篇


一块人行道板砖、一个道路井盖……
我们身边看似不起眼的市政公用设施
却影响着市容市貌,关系着城市品质
如何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
 绣绣向大家发起文明倡议👇

01


爱护道路设施


在行走或驾车时不故意破坏路面,如避免超重车辆违规行驶压坏道路,随意损毁人行道障碍柱等。这些不文明的行为既损坏了公用设施,也会为市民生活造成不便。

爱护照明设施


02


不要随意破坏路灯及其附属设施,如不用弹射类器具或石块击打路灯等。如果发现路灯损坏,及时报告。这能让维修人员更快地恢复照明,保障市民夜间出行安全。

03


爱护排水设施


不向雨水箅子和下水道中倾倒垃圾、油污等杂物,防止排水管道堵塞引发内涝。在暴雨后,如果发现排水口被杂物遮盖,主动清理或者上报城市管理部门前来处理。

参与监督


04


如果发现有人蓄意破坏市政设施,及时制止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您可以使用微信公众号下方菜单栏【便民服务】中的【问题投诉】功能或者拨打12319,向我们提供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细节。


如果蓄意破坏市政设施
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哦!
 一起来学习👇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Legal Education Classroom

01



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测试刹车;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设置占道停车点;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以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违法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INK

案例链接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日前,铜梁城市管理局路灯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蒲吕街道龙庆路一处照明路灯灯杆被非法改动后拆除。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经执法人员查阅图纸、现场调查取证后,确定重庆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以及《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作出违法当事企业赔偿产权单位3064.67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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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刘天然 喻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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