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摘   2024-11-02 00:04   北京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完善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工作部署,按照《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起草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angku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设备监理师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征求意见”。

  •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设备监理师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24日。


  • 附件:1.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起草说明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4年1025日         





  •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负责具体工作。


  • 附件1

  •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加强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13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师。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政策,并加强监督管理。

  • 第四条 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统一通过全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网络管理系统办理,实现证书信息的登记、管理、公布和查询服务。

  • 第五条 设备监理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并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由设备监理师自主选择。

  • 第二章 登记服务

  • 第六条 设备监理师登记条件:

  •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二)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岗位工作;

  • (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七条 设备监理师资格证书的首次登记应在取得证书的次年年底之前办理。

  • 首次登记所需资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 (二)个人身份证件;

  • (三)从业单位工作证明;

  • (四)行业自律承诺;

  • (五)其他适用证明。

  •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可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 第八条 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内,设备监理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 第九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设备监理师应办理证书延续登记手续。

  • 延续登记所需资料:

  • (一)从业单位工作证明;

  • (二)行业自律承诺;

  • (三)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 (四)其他适用证明。

  •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可取得新的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 第十条 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备监理师的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第十一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登记人员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 第三章 继续教育

  •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设备监理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设备监理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发布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

  • 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师及其从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确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时。

  • 第十四条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方式包括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以及网络培训和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其中,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 (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 (二)承担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设备监理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

  • (三)公开发表设备监理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设备监理类学术著作、译著等;

  • (四)担任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设备监理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

  • (五)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设备监理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 (六)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与设备监理工作相关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 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情况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六条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课程教材、师资人员等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设备监理科研、教学或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担任师资。

  • 第十八条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实施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设备监理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如实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 第十九条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 第二十条 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第四章 证书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登记人员可以申请注销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即时终止。注销后申请恢复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证书延续登记手续办理。

  • 第二十二条 登记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 (一)诚实信用,敬业专业;

  • (二)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 (三)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 (四)提高能力,开拓进取;

  • (五)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 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登记证书。

  • 第二十三条 登记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登记证书及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证书及继续教育学时予以撤销。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登记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设备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行。

  •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籍人员办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继续教育及证书管理等活动,依照本办法办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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