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1月17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898-66771111,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29号701室,邮政编码:570206。
附件: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7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反馈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收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和受理举报的范围,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从电话、信函等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录入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对举报信息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范围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应当予以接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直接核查处理;
(二)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
(三)属于其他行政区域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交给同级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情况,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举报事项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没有具体违法事项;
(三)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事项;
(四)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提交;
(五)已办结的举报事项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提交。
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的事项有明确的部门可以受理的,可以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的途径反映。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中的举报件以举报时间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件的时间。
举报材料和内容不充分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核查处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属于行政处罚案件且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期限可延长至180日。
举报事项转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转交时告知前款所规定的核查处理期限。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
第九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核查:
(一)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或者谎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举报。
第十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举报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或者因缺乏证据无法查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办结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包括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内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的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同一事项多次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对同一事项分别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答复。
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经复查确认核查结论无误的,予以办结;
(二)复查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设区的市所辖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异议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违法、违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因泄露个人信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省政府令第359号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