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摘   2024-11-19 05:19   北京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环评审批效率,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符合打捆审批实施范围的多个同类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打捆审批事项。

二、主要办理依据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

2.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

3.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

4.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

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1〕9号)

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1〕10号)

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

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4号)

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

10.《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3〕113 号)

三、办理机构

对拟打捆的各建设项目报告表具有同一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

四、办理流程

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自愿按照本指南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向审批部门申请开展打捆审批。

(一)建设项目申报主体与责任主体

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该建设单位应作为所有打捆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责任主体,开展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公示、报批等相关工作,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及其批复进行建设,并承担所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应明确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由该建设单位负责开展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公示、报批等相关工作。不同建设单位作为各自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及其批复中相应内容进行建设,承担各自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打捆编制报告表

1. 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共同委托其中一家建设单位或一家技术单位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编制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2. 各单个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后的环评形式不变,不按照打捆后的建设内容进行整体判别。

3. 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1)位于同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产业园区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一并进行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符合性分析,涉及不同区域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分析;

(2)各建设项目应根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的敏感程度,分别判定是否需要开展专项评价,若共用环保治理设施或风险单元的,应合并进行判定;

(3)各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内容、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等内容应分别列出;

(4)涉及不同建设单位的,应明确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边界,若考核边界重叠,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5)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评价范围,识别环境保护目标;

(6)各建设项目可共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和生态环境现状资料,共用的数据和资料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7)各建设项目应分别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和总量,涉及总量削减替代的,应分别提供总量来源说明;

(8)应分析各建设项目总体的环境影响,针对各建设项目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计划,分别填写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三)报批前公众参与

申报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打捆审批前,应登录“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发布拟报批的报告表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发布的公示信息中应明确各建设单位名称和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具体发布信息的形式、时间等要求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

打捆审批可与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同步审批(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的政策协同实施。申报单位应通过“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进入对应模块提交打捆编制的报告表的审批申请。申请材料与单个建设项目一致,其中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同一份材料,需所有建设单位签章。

(五)审批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打捆项目的程序与单个建设项目程序一致,审批流程及时限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同一环评审批文件中对打捆的所有项目进行批复。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当即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并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查。

对于实施“两证合一”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同时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核发决定。

(六)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打捆编制的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分别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各建设项目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两证合一”项目除外),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七)建设内容的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中的单个项目建设内容独立进行判定。调整变更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该单个项目调整变更后的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该单个项目的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公示。

五、咨询途径

(一)网上咨询

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智能客服或“环境e小二”。

(二)窗口、电话咨询

审批部门

办理窗口

咨询电话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三江路55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01号窗口

(021)22061507、(021)23115645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浦东新区高桥镇基隆路9号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021)58696806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申迪北路700号8号楼S113

(021)2099107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

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塘桥新路87号服务大厅

(021)60893790

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一楼综合办事大厅

(021)68800000-107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1158号3号楼3楼

(021)33833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管理委员会

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邹平路161号世博行政服务中心

(021)68588980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336号二楼综合服务大厅

(021)68396761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116室

(021)68102086

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

(021)68542222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4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02号窗口

(021)63846699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8、C19、C20号窗口

(021)52137855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

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号窗口

(021)64877985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栋一楼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C05号窗口

(021)52995625、(021)60196798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021)22234500、(021)52564588*7611、(021)32798184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

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021)25658559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杨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31-32号窗口

(021)25031001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021)26097692、(021)26097691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I区I05-I09号窗口

(021)33886903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区F20-F35号窗口

(021)69989944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01-06号窗口

(021)57922308、(021)57922338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松江区永丰街道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4楼综合A32、A34-A37号窗口

(021)6773614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夏阳街道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K9-12号窗口

(021)69714291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奉贤区政务服务中心C幢2楼产业服务大厅C201-C215号窗口

(021)60882623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生态服务区综窗6号-15号窗口

(021)69696988-8260、(021)6969937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021)68281000

六、申请材料

项目类型

材料名称

材料

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

必要性

备注

所有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申报单位于一网通办在线填写并提交,在“建设内容和规模”一栏中应填写所有建设单位名称及其申请的建设内容。

电子材料:在线填写。

纸质材料:需所有建设单位签章。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每个建设项目单独一份。

固定格式的Excel文件。

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含可公开版本)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电子材料:所有建设单位签章的PDF格式文件。

纸质材料:需所有建设单位签章。

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电子材料:所有建设单位签章的PDF格式文件。

纸质材料:需所有建设单位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仅申报单位,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

总量来源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按需

根据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要求,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的项目为必要件,各建设项目单独一份。

电子材料:含签章的PDF文件。

纸质材料:相关单位签章

实施告知承诺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电子材料:所有建设单位签章的固定格式文本PDF格式文件。

纸质材料:需所有建设单位签章。

实施“两证合一”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信息清单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实施“两证合一”的建设项目各1份涉及。

电子材料:涉及建设单位签章的固定格式文本PDF格式文件。

纸质材料:需各涉及建设单位签章。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电子材料:含所有实施“两证合一”建设单位签章的PDF格式文件。

纸质材料:需各涉及建设单位签章。

七、办理流程图

八、打捆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样例

建设单位A、建设单位B……: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A项目申报内容:

(二)B项目申报内容;

……

(三)你单位委托XXX编制了《报告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

各建设单位涉及不同要求的,应分别表述,例如:A项目新增……,实施XX削减,削减替代来源为……;B项目新增……,实施XX削减,削减替代来源为……。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对应项目同步实施,并在对应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完成。

……

……

(三)在建设中,如果其中任一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该项目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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