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动车检测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摘   2024-11-15 22:34   黑龙江  



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

为维护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实施机动车检测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检测机动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

三、严禁价格欺诈。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涨(降)价等欺诈行为进行“会员价”“折扣价”等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

四、不得实行垄断行为。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不得相互串通,以会议、微信群(平台)、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不准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不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所有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各机动车检测经营主体的市场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经过自查自纠或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切实维护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市民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投诉电话:12315、0458—6167069。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码关注我们

     供稿:反垄断科

     一审:林琳

     二审:祝巍

     三审:徐广林


林都市场监管
传播党和政府声音、解读市场监管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资讯、回应公众热切期待。功能完善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