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过年热闹好,春节法律知识不能少!

政务   2025-01-23 16:15   河南  

  爆竹声中辞旧岁,春暖花开又一年。春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更是阖家团圆的欢乐日子。但值新春佳节之际,有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饮酒需适度

燃放烟花须规范

购物消费需留心




一、饮酒需适度


喝酒时,意在把酒言欢,不是为了让对方烂醉如泥。相约饮酒本是情谊行为,但是小酌怡情,大酌伤身,不能因为饮酒、劝酒而出民事责任噢!


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可能会转化为带有故意的性质,则需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比如,明知对方的身体不宜饮酒,仍极力劝说,以致疾病发生;或者对方不胜酒力仍劝酒,以致事故发生。


2、强迫性劝酒,即通过言语或者其他方式,让对方不得不喝酒等情形,这也是具有故意的性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故意灌酒、用语言要挟等方式刺激对方喝酒,强迫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除此之外,还要记得对“酒友”负责!

这是义务,更是责任:

1、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适当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停止饮酒,和安全护送醉酒者的注意义务。如饮酒者已神志不清、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失去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控制、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如果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是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春节期间,如果因天气寒冷,导致醉酒者发生冻死、冻伤的事故,同一酒局的共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应提醒、通知、劝阻醉酒者切勿酒后驾车或者去做其它危险事情。同桌共饮者之间负有提醒与谨慎注意义务,比如共饮者处于醉酒状态时还放任其进行酒后驾车或其他危险行为,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结果的,除了醉酒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共饮者还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有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燃放烟花须规范


新春佳节,燃放烟花爆竹必不可缺,但是一些规定我们需要遵守和谨记。首先,要在指定的专卖点购买烟花爆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温馨提示,如果没有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燃放,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甚至是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购物消费需留心




快过年了,不少人会在春节假期进行购物消费,要留心以下问题,以防遇到消费纠纷:

1






购买东西,应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商品,并索要、保存好相应消费凭证,出现问题时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遇到纠纷才能有理有据,发现问题也应尽早投诉、维权。

2






商家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行为,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对于商家出具或声明的模棱两可和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法院将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服务条款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例如餐巾纸要付费等,应在顾客消费前,对其作明确提醒,提示需贴在店堂明显位置或明确地口头告知消费者。

4






“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5






“不许打包” 和“不准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消费者有权利选择在何处消费,对于已经付费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处置。


法条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平安获嘉
传递政法精神,共建平安获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