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义务帮工受到伤害,责任由谁承担?

政务   2024-10-15 18:55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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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本村,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因自家门前的道路右侧有塌陷,需要对受损道路进行修复并加宽,遂找到本村的王某某,由王某某带领李某某等4人进行修复、加宽施工。2021年10月13日下午,王某某带领任李某某等四人开始道路维修施工,原告张某三恰好路过,由于都是本村村民,且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系本家、邻居,原告张某三主动过去帮工,在用小推车运石头过程中,不慎左足被石头砸伤,双方对原告本次受伤的花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门前坍塌的道路修复、加宽,原告张某三路过自愿帮工,并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作为被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未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期间应当注意安全,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足够的注意义务。本次帮工发生在白天,视线较好,原告张某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对事故和损害的发生也有较大的过错,且其花费的医疗费有部分医疗费用系用于治疗静脉曲张和静脉血栓,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被告张某二辩称其已明确拒绝原告帮工,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查明事实来看,其所述“不让他干了”,是原告第一次推石头差点砸到他时说的玩笑话,而非拒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综合、充分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对各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义务帮工通常具有无偿性、互助性、临时性、一次性等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伤害,受益人对帮工人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本案中,被告辩称已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行为,但其拒绝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着意思表示瑕疵,该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义务帮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其中双方系亲戚、朋友、熟人的情况比较普遍。义务帮工是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帮工人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被帮工人应该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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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东宝、张英浩

辑:刘金明

责编:黄旭东

审核: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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