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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沂源县法院针对果业链纠纷多发,总结审理案件中各类纠纷的争议点,特推出涉果品纠纷系列案例。通过对小案例的释义,帮助果品买卖双方规避实际交易中的风险,增强法律防范意识。
0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存在长期苹果及苹果包装筐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十批次苹果筐子、垫板等材料,被告分别在每笔销货单据中签字,共计款五万余元。前述款项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承诺还款但以经济困难为由予以拖延,以致成讼。
被告张某辩称:曾连续购买过原告三四年的苹果,双方间没有签署协议或出具欠条的惯例,部分欠付的苹果款具体数额已经忘记,且自购买之日已过五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另既然原告提起诉讼就应当提供欠条,否则不予认可。
02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2月原告向被告核实苹果欠款,被告准确说出了苹果欠款为五万余元,可知,被告对欠付原告该苹果款是认可的。综合原、被告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双方陈述,原告向被告张某主张五万元苹果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间发生有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付款期限并未有约定,且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已向原告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以诉讼时效予以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沂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购苹果款五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03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属于行使的人。为防止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者中断。当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若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在查明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事由时,则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无效,对诉讼时效的预先放弃也无效。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主张货款应在诉讼规定的时限内,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受到损失。建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并且保留相关催款函的签收件等。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比如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书写欠条等。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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