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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为被告某餐饮公司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收款系统,合计价款3万余元。原告张某在向某餐饮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该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张某找杜某某讨要欠款,让杜某某和餐饮公司一起偿还欠款。2023年1月,原告张某向被告杜某某催要欠款,杜某某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备注本欠条由杜某某开具,并在山水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能获取山水公司印章的有利条件,私自在欠条上加盖了山水公司的公章。2023年6月,被告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张某转账5000元,此后剩余价款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将某餐饮公司、杜某某及山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未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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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山水公司在欠条上的签章,山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杜某某均认可该印章系在山水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杜某某私自加盖。山水公司虽对自己公司的印章有未妥善保管之责,但山水公司始终未作出同意履行涉案债务的意思表示。杜某某的该行为非善意,甚至系恶意所为,已违背公序良俗,不论原告张某是否知晓山水公司与某餐饮公司及杜某某之间的关系,杜某某私自加盖山水公司公章的行为都系无效法律行为,原告要求山水公司承担涉案付款责任,亦有失公平。故,山水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杜某某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支付部分欠款,原告张某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的明确意思表示,应视为杜某某加入了涉案债务,应当与某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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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杜某某私自加盖山水公司的印章,山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经查明系杜某某恶意所为,亦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该签章行为对山水公司并无当然约束力。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债务加入,故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管理,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避免因疏忽管理出现不应有的损失。经营者个人应学法、遵法、守法,不触红线,自觉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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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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