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倒签合同能约束前行为吗?

政务   2024-10-17 16:45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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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原告某母婴护理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信息咨询公司(甲方)、被告陈某某签订《合伙开办幼儿园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方式为甲方负责幼儿园设立及运营,乙方出资作为幼儿园前期运营资本,各方按比例取得净利润分红。乙方出资人民币60万元,该笔出资中22万元作为幼儿园第一年的租赁费,直接打入出租房屋一方名下,剩余38万元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甲方,作为幼儿园建园初期运营资本,乙方占幼儿园的股权比例为40%。……禁止挪用、借贷幼儿园资金等其他盈利活动,利用职务从收支中提取回扣,虚报支出,少报投入,贪污、侵占幼儿园资金等行为。在原告某母婴公司与被告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合伙开办幼儿园协议》之后,又签订了一份《合伙开办幼儿园协议》,除上一份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又额外增加了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条款。“八、退出机制,8.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有第六条禁止事项中任意一条中的行为,甲方应当以60万元价格将乙方出资款全部退回,乙方应当以甲方实际出资额为限退回其出资额。”“九、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关系,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2、单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条,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从上述协议的内容能够看出,该协议系倒签,原告主张该协议于2021年5月份签订的,被告方主张系2021年6月2日之后签订的,甚至是2021年7月份左右签订的。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协议系倒签。

      被告因办学场地和房屋不符合办学条件等原因未正式注册成立幼儿园,并在办学过程中与其他幼儿教育机构产生过相互借用资金的行为,原告及其他股东要求查账时,被告陈某某于2021年6月3日对前期的借贷行为进行了处理,统一写了借据。被告方称在此之后重新签订了合伙协议,新的合伙协议对这种行为作出了如何处理的约定,增加了原告冲击力公司可以退出投资的约定,之后没有发生任何一笔挪用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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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淄博某护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某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签订的《合伙开办幼儿园协议》;二、被告淄博某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某护理有限公司投资款600 000.00元;三、被告淄博某咨询有限公司、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某护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 000.00元;四、被告陈某某对上述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方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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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倒签合同的效力以及倒签协议中的条款能否约束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的行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先签订合同,再根据合同履行义务。但因某些特殊原因,现实中也会出现合同签订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这就引出了本文的主题,合同的倒签。

      合同倒签,是事中或事后补签合同的行为,具体而言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情形。这就涉及到合同的倒签和补签的鉴别,二者虽实际签订合同的行为都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但倒签合同的日期是合同履行之前的某个日期,而合同补签中签订的日期为实际签署日期。因此,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通过审查合同签订的日期与合同履行情况加以判断。

      倒签合同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受市场经济变化的影响,为避免合作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等因素,采取先于履行内容,再以倒签合同的方式来实现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二是基于信任因素产生。合同当事人因双方之间是长期合作关系,有着良好的口碑与信任基础,为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便出现未签订有效合同便履行的情况。三是合同负责人在主观上对合同的认识不充分或主观恶性的情形。常见的是合同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合同可有可无,不影响内容的实际履行,或者合同负责人主观上存在着恶性因素,企图通过不签合同的方式来实现非法的目的。

      在签订倒签合同后,其法律效力又应当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可以得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合同倒签的效力进行限制,合同的有效与否和倒签并无必然的关系。倒签合同有效与否还需要依据《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无虚假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且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则倒签的合同可以认为是对已履行事实的确认,对协议签署之前的行为有着约束力,一般不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倒签协议中双方的法律关系因主要义务的实际履行和接受已经成立,只是将已经实际履行的法律关系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开办幼儿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也是经过被的认可,而且与原告签订的《合伙开办幼儿园协议》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倒签日期的合同并没有损害被告、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并不实质影响合同效力,倒签协议中的条款能约束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的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倒签合同虽在商业活动中常常出现,但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若先履行后补签,会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楚,证据留存不足等,这些均会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双方的纠纷难以解决,甚至因此损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规劝各行为主体在合同履行前就签订书面合同,以有效防控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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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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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齐元林、张英浩

辑:刘金明

责编:黄旭东

审核: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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