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
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直都在
在眼前、在背后
在白天、在夜里
在酷暑、在严寒
但由于物业工作
具有“隐性、及时性”特点
您未必能看见
一些业主认为,
交纳了物业费,
财产一旦损失,
物业就应负赔偿责任。
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其一,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保险费。
其二,物业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工作,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
秩序维护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小区秩序维护人员的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
试想,一个没有秩序维护员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公司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
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公司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公司发难。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
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家的事你就得“全包”。
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管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
一些物业公司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收取物业费,只好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物业人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认为是应尽义务,到头来连“谢谢”两个字也难得到。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
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
这是由物业管理服务特征引起的认识误区。
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强调的是小区的“共用”部位,而不包括业主自用部位。
所以说,物业公司的工作具有“隐性、及时性”特点,多数业主不能直观的看到。
如:除了楼道和庭院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等我们能够直观看到的工作外,其它像对化粪池、检查井等地下管网的清淘、冲洗等维修养护工作,只有居住在楼房底层的受下水堵塞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
对楼房屋面的维修和养护,只有居住在楼房顶层的受屋面渗漏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其他多数业主往往体会不到也看不到物业的此类工作,其实全体住户时时刻刻地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业,但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在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
疫情防控离不开他们、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他们、生产生活离不开他们、安居乐业离不开他们、文明卫生城离不开他们……而当前物业行业却遭受了太多的、不该有的误解和非议。
在此,呼吁业主能够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人。物业公司更要诚实、守信,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其它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合作,积极参与。
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
把小区建设成和谐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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