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空抛物,为何不能仅靠摄像头?

创业   2024-09-10 11:01   四川  

有市民反映,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远见名苑小区已装上摄像头监控,但仍有人从楼上向下扔东西,有易拉罐、玻璃瓶、厨余垃圾等,非常危险。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重力作用下,在高空随手一抛,可能会砸到他人,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甚至令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近日,安徽某小区内正在散步的孕妇被高空落下的玻璃瓶碎片击中右脚导致部分脚趾被切除,令人触目惊心。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面临着相应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案件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如果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且无法找到侵权人,同一栋楼内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居民,可能都需承担补偿责任。

在小区安装高空监测摄像头能够快速锁定楼层与抛物责任人,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也可发挥预防功能。目前在一些小区使用后,效果很明显,类似的现象较少发生了。但能否推广开来,目前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谁来负责安装,安装的资金从何而来?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必须负责安装高空监测摄像头。

因此,是否安装摄像头还需要物业、业委会、街道、政府等共同推进。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对此,地方政府可给予相应支持,物业与业主委员会、社区等沟通协商,召开业主大会,经过符合上述人数要求的业主同意后,推进高空监测摄像头的安装工作。

其二,安装高空监测摄像头是否会侵犯居民隐私,引发居民抵触情绪?据相关报道,目前在一些小区安装的高空监测摄像头,镜头所对的方向一般采取斜面,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式,调整好角度的话,不会拍到居民家中。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因此,如果不能保证摄像头不会拍到居民家中,在安装之前,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应向居民说明情况,做好沟通。同时,要加强对高空监测摄像头拍摄数据的管控,防止可能涉及住户隐私的视频外流,侵犯居民隐私权。

加装了高空监测摄像头后,虽然高空抛物现象大幅度减少,但并未杜绝。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或者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还应“标本兼治”。应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以网格群提醒、入户宣传教育、签署“拒绝高空抛物”倡议书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更多人明白高空抛物不仅害人还会害己。各方齐心协力,增强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或许可以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拒绝高空抛物,

需从你我做起!







来源:综合自检察日报、新京报




乐山市物业管理协会
乐山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2017年3月,是由在乐山市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社团组织,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行业和会员,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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