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下午,某社区居民张大娘正在午休,突然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她下床打开家门,发现敲门的是对门邻居。
“我放在家门口的新运动鞋丢了,有没有看到?春节前刚买的,一千多块钱呢!”邻居气鼓鼓地问。张大娘摇了摇头。
“不可能呀,这层楼就住着咱们两户,那我的鞋去哪儿了?”邻居又说。
听到这里,张大娘一下就火了,指着楼道里的鞋柜说:“鞋子怕丢就把鞋柜收回家中,不要占用公共楼道,你的鞋我没见过!”双方话不投机,很快就争吵起来。
张大娘说,两年多前,对门的邻居刚搬来就在楼道里摆了一个鞋柜。因鞋柜影响楼道卫生,她曾多次找邻居“交涉”,对方每次都说会收拾,但总是说说而已。自从丢了运动鞋后,邻居很快就把鞋柜挪回了家中,但邻里关系却降到了最低点。
“楼道里鞋柜的门掉了,隔壁邻居一直怀疑是我干的。”这几天,胜利街居民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儿。
王女士家的隔壁邻居在楼道里摆了一个鞋柜,虽影响日常进出,但王女士一家觉得邻里之间应互相谦让,便一直没有和邻居说起此事。
正月初四,不少人来邻居家串门,上午11时许,王女士外出时打开家门一看,楼道里都是鞋,就连自家门口的脚垫都被“侵占”了,她出门必须跨过“鞋山”。
王女士有点儿生气,便敲门找邻居理论,但邻居忙着招呼客人,根本不予理睬,王女士感觉不爽,便和对方吵了一架。
又过了几天,“楼道鞋柜”的一扇门掉了,隔壁邻居便怀疑是王女士故意破坏,前来质问了好几次。
连日来,记者在社区走访发现,“楼道鞋柜”确实比较常见,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较多,类似事情时有发生。由于小区摄像头安装在楼外和电梯内,楼道内一般不会安装,而老旧小区摄像头更少,这类事情很难“破案”。
有物业人员介绍,《消防法》及《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等行为。“楼道鞋柜”的主人在楼道存放物品的行为已经违返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归罪于邻居。
采访中,不少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建议,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仅违反规定,而且可能会造成丢失、受损,还影响环境卫生和通行顺畅,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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