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在小区车库被划,物业担责吗?

创业   2024-09-23 11:23   四川  


开车的朋友们可能经常遇到这种烦心事:
停在小区里的爱车被划,
却找不到划车“黑手”。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谁来承担车辆维修费?
小区物业有没有责任赔偿?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典型案例,
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此类情况。


案例




刘某在一天晚上下班后,将其刚买不久的新车停在小区的地下车库,第二天早上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划花了五处,划痕很明显,估计是被钥匙或尖利的硬物划伤,应该是有人故意而为,刘某非常生气,于是报了警。


随后刘某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但是因为停车位安装的监控拍摄不清晰,找不出是谁干的。无奈之下刘某将车辆送去修理,花费修理费12000元。后来刘某想到自己每月都按时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200元,停车管理服务费150元,自己的车被划,物业公司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刘某就去找物业公司,要求他们负责。物业公司却不肯赔偿,称物业公司每月收取150元只是服务费,并非保管费,他们没有替车主保管的义务,服务费主要包含地下车库的卫生清洁、电费、日常维护维修及提供闲置车位给刘某使用。后来协商不成,刘某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他的损失12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物业公司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虽然说刘某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停车服务费,但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必备要件是交付,刘某将车辆停泊在地下车库内,未向物业公司转移车辆占有,未实际交付保管物,刘某与物业公司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刘某停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及车辆内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而本案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收取相应的停车租金后,有义务对刘某在小区停放的车辆提供相应安全保障。但是刘某小区的物业公司的监控系统未能发挥作用,也未能提供相关的监控影像资料以确定刘某车辆是如何被划的;可见,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安全保障存在疏漏,没有尽到应该尽的责任,对刘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


因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刘某的损失主要由侵权人导致,物业公司也有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只是物业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所以物业公司只需在其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刘某的车辆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20%责任。判决物业公司向刘某赔偿维修费2400元。


本案最终的裁判结果是
刘某自行承担80%损失,
物业公司承担20%的损失


案例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与刘某形成的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保管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有两大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说我们双方之间只是签订了保管合同不代表保管关系已经成立,而是要在我将保管物交给你之后,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


保管合同就是寄存,如果在逛超市的时候将随身物品存入超市的自助存储柜中,那么与超市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吗?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存包行为与超市之间形成的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争议还是比较多的。


不过《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会大大减少。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消费者将随身物品存入超市的自助存储柜中视为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有除外条款,该规定的适用有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形。比如:超市可以通过标明“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本超市实行自助寄包,超市不承担保管责任”等内容的方式排除该规定的适用。


看完后对于保管合同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了,那么怎样减少自己爱车停在地下车库被划的风险?或者怎么把损失降到最低?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车主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时,要寻找光线比较充足的车位,而且尽量停在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的车位上;二是车主可以跟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约定清楚物业公司对车辆及车辆内的财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及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过车主需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从物业公司的角度出发的话,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被认定为保管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为防止类似上述案件风险的发生,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管理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针对业主车辆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关系,非保管关系。如业主有需要,物业公司可与业主另行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约定清楚保管的义务及保管费用。


在停车场入口醒目位置安置提醒告示牌,告知车主加强注意,本停车场仅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但要避免使用“一切后果自负”、“丢失概不负责”等确定法律后果的词句,一是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由法官判断,二是这些字眼可能会被适用“经营者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认定无效”。


另外,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应提高安全保障的服务意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做好停车场进出车辆、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保持高清监控录像实时开启,实施门卫值班、保安巡逻制度,如果出现侵权事件,要及时保全证据,并采取应急措施、履行协助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配合义务等。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乐山市物业管理协会
乐山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2017年3月,是由在乐山市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社团组织,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行业和会员,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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