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能视为自动续约吗?

创业   2024-10-24 15:13   四川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乙方继续服务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直到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或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时止。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张某交纳物业费。张某认为业委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到期后,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不能够视为自动续约,故其拒绝交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虽已届满,但某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在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委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某物业管理公司,且没有选聘 新的物业服务人,故按照合同约定,上述合同已自动延续。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张某获得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张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交纳相关费用。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来源:滨海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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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2017年3月,是由在乐山市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社团组织,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行业和会员,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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