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如果在纪委立案后,被审查人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情节,可以在作出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结论后,对其批评教育。
如果在纪委立案后,被审查人不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情节,则不可以直接作出批评教育。正确的做法是先撤案,然后再对其批评教育。
如果在监委立案后,被调查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对被调查人免予纪律处分,则可以在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结论后,对其批评教育。
如果在监委立案后,被调查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只具备从轻处分情节),无法对被调查人免予纪律处分,则不可以在未撤案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对其批评教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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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由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一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