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未立案的可以否给予政务处分吗?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对仅违犯党纪的一律须以纪检机关名义党纪立案;对非中共党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政务立案;对涉嫌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单位违法犯罪的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政务立案;对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且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需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无论是否党纪立案,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政务立案;对已被判刑人员发现漏罪或者新罪的,若该罪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政务立案,实践中没有分歧。
但是,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监察责任的,是否需要既由纪检机关党纪立案,又由监察机关政务立案,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情形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监察责任的,同时党纪、政务立案,是最规范的立案办理模式。
通常来说,(1)对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同时立案的,应当同时办理党纪立案和政务立案手续,以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依法采取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的查封、扣押、冻结、搜查、通缉、讯问等调查措施,顺利对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
(2)对被审查调查人党纪立案后,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政务立案手续,以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依法采取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的留置、搜查、讯问、通缉、冻结、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顺利对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
(3)被审查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逃匿的,若依法应当留置,决定予以通缉的,无论是否党纪立案,均应当在通缉之前或者同时办理政务立案手续。
(4)上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已经党纪、政务立案,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由相应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该监察机关仍应当政务立案。
除上述4种情形外,对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已党纪立案的,拟给予其政务处分时,鉴于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及纪法贯通的要求,可以视同在党纪立案的同时已政务立案,不再办理政务立案手续;但若纪检机关既未党纪立案,监察机关也没有政务立案,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办理立案手续后再移送审理,并按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据此,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对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征得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未经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的不得给予政务处分。
对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法定要求,没有对监察机关给予法官、检察官政务处分设置前置条件,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办理。即监察机关给予法官、检察官政务处分的,不需要征求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处分作出后,由被处分人所在的法院、检察院负责执行。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