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刘彦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刘彦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彦平理想信念坍塌,党性原则丧失,背弃“两个维护”,毫无“四个意识”,政治上彻底蜕变,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大搞政治利益交换,投机攀附、操弄权术;肆意践踏法纪,滥用公安警卫权力,将其异化为捞取政治资本、谋私敛财的工具,造成恶劣影响;长期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生活上极度腐化,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多占住房,贪图吃喝享乐,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并收受球卡,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及医疗服务等活动安排,收受礼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道德品行败坏,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权力观极度扭曲,肆意滥用手中权力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彦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彦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案一审宣判2023年1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彦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刘彦平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彦平利用担任公安部警卫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四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彦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刘彦平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监委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贾楞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未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在行吃行、靠企吃企,长期“风腐一体”,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其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以来,不接受组织挽救,拒不警醒悔过,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接受宴请,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践踏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信贷资金最终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巨额贿赂;严重偏离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贾楞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信仰崩塌、党性缺失,隐瞒事实、欺骗组织,为官不廉、以贷谋私,腐化堕落、道德滑坡,目无纪法、擅权妄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贾楞开除党籍处分;经阿拉善盟监委研究,决定将贾楞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3.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潘家华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执纪违纪,帮助烟草行业私营企业主谋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出国旅游;将多名亲友安排在烟草系统工作;家风不正,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在烟草系统违规获取巨额利益;贪图享乐,生活奢靡;对纪法毫无敬畏,靠烟吃烟,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潘家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潘家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4.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宏理想信念坍塌,“四个自信”丧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大搞迷信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利;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大肆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董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董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5.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云南省监察委员会驻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监察专员贾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云南省监察委员会驻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监察专员贾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贾力毫无党性原则、无视党纪国法;罔顾纪检监察干部操守底线,执纪违纪、执法犯法,逾越纪检监察干部权力红线,违规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市场经济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修身不正、律己不严,贪图物质享乐,生活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获取财政补助资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贾力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直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贾力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