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胡路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8月6日,大庆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大庆市让胡路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明显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问题车辆。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1500元行政处罚。
□萨尔图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按照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5月27日,省级监督抽查抽检人员对萨尔图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3302元行政处罚。
□大庆市肇源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虚假宣传案
5月21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肇源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通过“快手”平台宣传售卖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情况。
5月24日,肇源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家销售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3.5倍的罚款1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