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10月1日,驾驶人韩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四嘉子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45.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韩某某处以一次性记满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4年10月1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黑N***9H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江路湖景蓝湾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39.0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三:2024年10月2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黑A***J5小型轿车,行驶至铁路街新生活家园小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78.3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四:2024年10月2日,驾驶人陈某某驶黑N***83小型轿车,行驶至铁路街黑龙大厦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33.2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陈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五:2024年10月3日,驾驶人曲某驾驶黑N***50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江路星辉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50.3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曲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六:2024年10月6日,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铁路街客运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39.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张某某处以罚款2500元的处罚。
案例七:2024年10月6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中央东大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67.6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刘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八:2024年10月6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中央东大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67.6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刘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九:2024年10月15日,驾驶人姜某某驾驶黑N***93临时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雪松街绿源火锅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46.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姜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十:2024年10月17日,驾驶人李某某驾驶黑N***7C小型汽车,行驶至龙江路熏酱酒馆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66.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李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合作区交警大队在此温馨提示,酒驾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来源:黑河市公安交警支队合作区大队、无限黑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