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黑龙江一男一女被曝光!

民生   2024-11-03 14:47   辽宁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黑0604执恢82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增力与被执行人李中生、盛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04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肖增力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中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一队平房,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七屯,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230228196305151617。

被执行人:盛淑玲,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一队平房,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七屯,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23062319650515146X。

涉案标的额:53114元及利息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联系人:王法官、吴助理  联系电话:17645477294
本院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30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来源: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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