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妹儿说法”普法栏目(第十期)

政务   2024-11-26 14:19   重庆  

开妹儿说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妇联、最高法、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的“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开州区妇联立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采取线上推送普法内容的方式,扩大普法受众范围,增强普法实际效果,从而推进妇儿维权普法工作。

开州区妇联携手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联合推出“开妹儿说法”普法栏目,今天分享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一起来学习吧!


陈某甲与陈某、彭某甲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产,应先确定房产权属,再计算出房产的增值(或贬值),最后确定遗产的价值范围。本案依法确定涉案房屋系个人财产后,根据房屋购买时的特点,采用(房屋现有价值-房屋购买时价值)÷房屋购买时价值=增值系数的方式,计算出房屋增值系数(比例),再分别计算首付款、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将首付款及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其增值认定为共同财产,并类推适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确定遗产价值范围。此种方法,算法正确且简单明了,判决说理性强亦通俗易懂,具有推广价值。同时,酌情认定未尽到夫妻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相互扶养义务的配偶依法少分遗产,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弘扬了家庭成员互助互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彭某生前于2007年8月20日购买坐落于开县新城某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88480元,彭某采用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首付28480元,其余房款办理银行贷款按揭。2007年8月27日,陈某甲与彭某登记结婚。案涉房屋按揭贷款于2013年3月18日付清,支付了贷款利息12940.69元,本息合计72940.69元。2022年2月28日,陈某甲为案涉房屋加装电梯,支付了电梯加装款23000元。诉讼中,经评估,案涉房屋没有加装电梯时的价值为387400元,加装电梯后的价值为441100元。彭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生活由彭某甲等人照顾,陈某甲未对其进行照顾。彭某于2013年4月8日死亡,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与前妻生育的女儿陈某、母亲邓某某、妻子陈某甲。彭某的丧葬费由兄弟姐妹彭某甲等四人共同支付。彭某母亲邓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彭某及彭某甲四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应为彭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在继承时应当类比适用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规定,由彭某对陈某甲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陈某甲与彭某共同支付的贷款本息+其他费用+对应的增值部分)÷2。对案涉房屋用于遗产分配的价值,该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增值部分由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组成:法定孳息产生的增值系陈某甲在保管遗产期间对遗产加装电梯而产生,应当归遗产继承人所有,但电梯加装费在分配时应当优先扣除返还陈某甲。自然孳息产生的增值,应先计算出增值系数,再分别计算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和还贷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增值部分。对彭某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该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甲未尽到夫妻之间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彭某的遗产,陈某甲应当少分。结合陈某甲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对彭某的遗产由陈某甲继承20%、陈某继承40%、邓某某继承40%,遂判决案涉房屋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支付彭某甲等人房屋遗产相应的折价款。


END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开州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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