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妹儿说法”普法栏目(第十二期)

政务   2024-12-10 14:18   重庆  

开妹儿说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妇联、最高法、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的“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开州区妇联立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采取线上推送普法内容的方式,扩大普法受众范围,增强普法实际效果,从而推进妇儿维权普法工作。

开州区妇联携手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联合推出“开妹儿说法”普法栏目,一起来学习吧!



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与贺某甲、黄某某、胡某、史某某、贺某乙、晏某某,第三人开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典型意义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作出了规定,即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但在有限制的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的,应否仍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义务尚未作明确。本案在合法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下,以裁判方式确立了“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限定范围应当是已届出资履行期限而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既明示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较好地实现了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最大程度地释放了市场经济的资金活力,对于类案纠纷处理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开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贺某乙认缴出资额21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70%;股东胡某认缴出资额9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30%;出资时间为2018年4月14日前。2015年7月1日,贺某乙将其在某商贸公司股权450万元,占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15%,转让给黄某某。2015年12月1日,胡某将区在某商贸公司股权240万元,占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8%,转让给晏某某。2015年12月16日,东某乙将其在某商贸公司股权2070万元,占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69%,转让给晏某某。2016年1月18日,晏某某将其在某商贸公司股权的23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7%,转让给贺某甲,贺某乙将其在某商贸公司股权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转让给史某某。2016年1月18日,某商贸司股东工商登记由贺某乙、胡某、黄某某、晏某某变更为黄某某、胡某、贺某甲、史某某。2016年5月26日,黄某某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贺某乙,且黄某某与贺某甲等股权纠纷一案,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贺某甲支付黄某某股权转让费并配合完成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货款183299元。该判决生效后,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商贸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贺某甲、黄某某、胡某、史某某、贺某乙、晏某某为(2018)渝0154执15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231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30万元、2100万元、231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6)渝0234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中付款义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乙、晏某某、黄某某在转让某商贸公司股份时,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与某商贸公司的买卖合同尚在正常履行中,现无证据证明贺某乙、晏某某、黄某某存在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贺某乙、晏某某、黄某某在其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将其持有的股权予以转让,不属于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贺某甲、胡某、史某某在2018年6月5日即认缴期限届满日,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现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对某商贸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贺某甲、胡某、史某某应对某商贸公司债务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法院判决追加贺某甲、胡某、史某某为(2018)渝0154执15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2310万元、60万元、3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16)渝0234民初7388号案中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开县某日化配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END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开州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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