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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妇联携手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联合推出“开妹儿说法”普法栏目,今天分享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起来学习吧!
开州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前,建筑领域租赁市场得以充分发展的同时,租赁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且该类件大多具有租赁期限不明的共性,以致租金等费用的裁判尺度不一,甚多裁判多将租金计算至返还剩余物件时止。本案约定为“完工后及时归还”便是租期不明的典型。实务中,对此多直接以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路径处理,尤其是在缺席审理的案件中更为突出。鉴于脚手架、钢管等租赁物具有跟随、辅助、服务于工程项目的特性,对于此类案例,应当按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对待,其终期以完工时间来确定。涉及未返还的物品,还应当结合工程进度、返还情况等事实,在兼顾公平、利益的原则下,灵活处理租金与赔偿问题。本案的能动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该类纠纷处理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2013年8月4日,开州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雷某某签订《建筑材料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约定雷某某向该租赁站承租建筑材料(钢管、扣件、顶托等);日租金为钢管0.009元/米(材料原价16元/米)、扣件0.007元/套(材料原价5.5元/套);租金每月一付,逾期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超过三十天发生的损失按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材料丢失、损坏的,按合同材料原价赔偿;完工后应及时归还租赁物资,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其他工地使用。
2013年8月4日至2015年12月27日,雷某某陆续在该租赁站租赁钢管共74892米、扣件共37200套、顶托共3350个、套筒共3451个。该期间并至2016年10月11日,雷某某陆续返还该租赁站钢管共74892米、扣件共36427套、顶托共3338个、套筒共3399个。租赁物品中未返还的有扣件773套、顶托12个、套筒52个。2016年10月11日之前的租金数额,按该租赁站提供的结算明细表中的计算方法计为76746.63元。2014年1月28日、2015年2月16日,雷某某各支付该租赁站租金1万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完工后应及时归还租赁物资”租期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租期。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特征在于跟随、辅助、服务于工程项目,工程一旦完工,租赁物基于该合同便失去了使用价值,其终期应以工程完工时间确定。租赁物件陆续返还,表明随着工程的进度,已完成的部分不再需要租赁物。对于租期届满未返还的租赁物,相对整个租赁物数量占比极小的,应当视为在租期届满时灭失。法院遂将租金计算的最后时点确定为2016年10月11日,并判决支付下欠租金、违约金及赔偿未返还租赁物的金额。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