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安装的变压器归谁?——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民生   2024-11-10 23:34   海南  


租房如“谈婚”,出租如“论嫁”。房东和租客从来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互助共赢。为保障您的租房或出租权益,请审慎对待租房合同及其衍生出的改造、翻新等条款,以避免自设“陷阱”,日后“闹离”。

——“哥昌”致读者

《2023中国城市长租市场发展蓝皮书》显示,我国租房人群已突破2.6亿。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退租时产生的矛盾纠纷逐步增长,也不断考验着法院人员的审判执行能力。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反映出了租赁合同关系的时代特色。

“变压器”之“变”

早在十年前,小薛(化名)为出省闯荡,考虑到其位于闹市街道的楼房将长期闲置,便对外发起了房屋租赁的意向。没过多久,省外来琼闯荡的小周(化名)注意到文昌的酒店市场相对供给较少,便和房东小薛一拍即合,租下了案涉楼房用于酒店经营,双方很快订立了租房合同。由于该楼房建设之时仅考虑用于自住,次年租客小周便发现作为“新”酒店却是“旧”设备,难以吸引客源。为进一步提高客单价,便向房东小薛提出要对楼房进行改造。

2014年,房东小薛向小周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小周租赁小薛阳光酒店(化名)应负责出资的供电变压器22万元,车库涂料款2.5万元,后庭院地板硬化庭院地板6万,合计共为30万元。乙方停租后无偿归甲方(小薛)使用。”同日,小周向房东小薛转账30万元。后房东小薛与小周确认:“阳光酒店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正式收房租,其他事宜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2023年小周退租,主张供电变压器应归自己所有,并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薛返还供电变压器。


“收条”能否确定“主人”?

就变压器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房东小薛:“尊敬的法官、陪审员,这是我方的证据,他(小周)当时并未没有对收条内容提出异议,足以证明2014年更新的设备已归我所有。”

租客小周:“我反对!我反对!这张收条是房东的单方表示,当年30万哪有这么好赚,我怎么可能同意直接归房东所有!”

小周主张,供电变压器系自己出资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房东小薛以《收条》载明“租赁期限届满后变压器与停车库无偿归甲方(小薛)使用”仅系小薛单方说明的意愿,并没有得到自己的认可,凭《收条》载明内容不能证明该供电变压器归小薛所有。

房东小薛反驳,双方就变压器的归属有明确《收条》约定,小周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签订后,小薛在酒店改造过程中开展了变压器的申请、购买、安装、验收、落户,对车库墙面进行了粉刷、对酒店后庭院进行了地板硬化。变压器购买安装花费了约四五十万元,地皮硬化实际花费30万元。双方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协商分摊,最后经协商小薛出具《收条》,小周支付30万元。


公定十年之约

租客对房子进行改造或更新,应当同房东商量,仅凭收条确定变压器归属,房东是否有点“霸道”了?

但收条也的的确确交给了租客小周,如果小周不同意收条内容,为何十年之久未提出异议呢?

对于这些疑问,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小周收到《收条》后,没有对《收条》中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按《收条》中载明的金额向小薛支付。且小薛与小周在2014年7月25日确认:“阳光酒店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正式收房租,其他事宜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后续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周对《收条》载明的内容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上述内容足以说明小周是认可小薛在《收条》中载明的内容,即案涉变压器停租后无偿归小薛使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租客小周返还变压器的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租赁无小事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论是自住还是经营,装修改造十分常见,但一定要避免自设“陷阱”。在此,文昌法院提醒您:装修前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承租人和出租人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补充约定,明确装饰装修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双方一定要约定房屋租赁关系结束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或者折价问题,避免产生纠纷。         



撰稿:林尤展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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