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机“一不小心”,也会“蹲大牢”——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民生   2024-11-04 18:08   海南  



故意之举必然触法,而无意之失亦非免罪之由,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本是过失犯罪的“孪生兄弟”。无论驾车驰骋,还是工程建设,皆需以“稳”为基,多一份审慎,方得一份安心。

——“哥昌”致读者


在社会的认知中,构成犯罪必须是内心想故意去做一些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从而挑战法律权威。而在我国刑法实践中,一些不小心的过失行为也会构成犯罪。近日,文昌法院审结的一件案子中,小寿就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再加上麻痹思想最终因过失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行车不规范,“方向盘”也夺命 


小寿(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按理来说驾驶货车时更要注意交通安全。可谁曾想就在2023年的某一天,因小寿的麻痹大意致使发生了一件让其铭记终生的惨痛教训。小寿按照往常一样来到位于文昌市某工厂内的送货地点,当工厂将货物装上一辆重型货车后,小寿便准备启动货车前去送货。此时,小寿在并未按照考驾驶证的要求绕车进行检查,也未确保车辆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就坐进了驾驶室内。当启动车辆后,小寿也未检查车辆挡位是否处于正确的挡位下,便一脚油门往前行驶,好巧不巧碾压到前方正在右前车轮检修施工的被害人小毫(化名)并造成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寿立即拨打120将小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自己则是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最终,小毫因为颅脑损伤导致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便永远离开了人间。经交警认定,小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毫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小寿投保的保险公司给小毫的家属赔付了118万元的赔偿款,同时小寿也积极向小毫的家属赔偿丧葬费、住宿费等。

 过失不免责,“蹲大牢”也应该 


为什么小毫的行为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所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字面上不难看出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从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在法律层面定罪时要考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持放任态度以及结合认知水平、工作职责、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和客观环境来综合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到,以此来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而在本案中,小寿作为一名重型货车司机,其不仅要对交通规则、行车规范烂熟于心,更要在明知重型货车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形下,理应在启动前对车辆周围环境先认真观察,做到更加谨慎的安全检查注意义务。而小寿正是因为自己未绕车检查、未确保挡位处于正确情况下的疏忽大意过失行为最终造成了被害人小毫死亡和自己面临刑罚的悲惨结局。

鉴于小寿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文昌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寿缓刑。

 思想不麻痹,“绷紧了”也安心 


现如今,社会的发展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危险因素,危险的发生往往是麻痹思想与侥幸心理悄然结合的那一瞬间。从国内近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来看,灾情的发生就是一系列麻痹行为叠加的结果。而反观甘肃北沟泥石流避险事例,正是因为克服麻痹思想、常态化巡察排查不放松才避免伤害扩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是各行各业的行为准则。因此,我们每一位汽车驾驶员也要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一切“差不多就得了”“这样做应该没事吧”的侥幸心理,开车前围车转一转、上车后眼睛瞄一瞄、开车时大脑紧一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规定,让每一次出行都能安全平稳。




撰稿:张耀夫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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