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战利品”——文昌法院向“抢娃”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民生   2024-11-05 17:33   海南  


在离婚那硝烟弥漫如同残酷战场的情境下,夫妻双方或许已遍体鳞伤。但请记住,孩子不是武器,不要把藏匿子女当作砖石去堆砌新的伤痛堡垒。相反,即便爱情已逝,也要为了孩子重建爱的桥梁,让孩子的世界仍有温情。

——“麦文”致读者


“法官,孩子的父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让孩子的奶奶带孩子到东北生活,我已经两年没有见过孩子了……”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符娟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了解到男方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遂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责令离婚纠纷当事人依法履行教育义务。

夫妻反目,孩子“遭殃”

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生育一子小刘(化名)。后来,因家庭琐事夫妻吵架产生矛盾,双方分居。2022年6月,刘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刘某母亲将小刘独自带离海南前往刘某老家黑龙江省生活。王某多次向刘某要求看望儿子小刘,刘某均未理会。小刘自2022年6月起未回过海南与父母共同生活,刘某、王某也未曾回黑龙江探望儿子小刘。

法护成长,“未”爱发令

承办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父母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监护权。本案中,刘某、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均具有照顾监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刘某私自让其母亲将儿子小刘带离海南生活,使得小刘在不到两岁时便远离父、母生活。期间刘某未探望小刘,也未让小刘回海南与其共同生活。刘某上述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王某平等监护权的侵害,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为保障小刘的健康成长,法院责令刘某行使监护权时不得侵害、阻碍王某的平等监护权,同时刘某、王某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小刘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在父母的陪伴及教育下健康成长。

子女要爱,“抢娃”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均平等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利。在婚姻纠纷过程中,亦不能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作为争夺抚养权或财产分割的筹码。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企图通过抢夺、藏匿子女来切断其与另一方的联系,不仅不会因此获得抚养权或财产,而且可能视情节轻重被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巩英超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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