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中,管辖权异议权利有着其特定的规则和作用,就像棋盘上的棋子都有各自的走法。当一方滥用该权利时,就如同下棋之人不遵循规则,随意乱走棋子。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程序原本的公平有序,扰乱了正常的“对弈”节奏,让本应得到公正对待的双方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纷争和混乱。
——“麦文”致读者
近日,文昌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就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了妥善处理,裁定确定了本院对于该案具有管辖权,避免双方“两头跑”、两地“踢皮球”。
保证人无“被告意识”
小甲(化名)为满足日常消费需求,准备与文昌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因拿不出担保物,便请朋友小乙“帮个忙”,小乙(化名)也十分“讲义气”,为小甲“拍胸脯”保证其还款,没有多想便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小甲经银行多次催促仍未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便找到了保证人小乙:“你的朋友已逾期还款,现在还拒绝沟通,这样下去我方会按法律程序起诉你的。”
保证人小乙:“哎呀,我那时候哪里知道这个家伙借了不还,现在找我也拿不出来哇。”
逃避诉讼学“怪招”
在多次主张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将小甲、小乙诉至法院。小乙很快便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诉状和应诉材料,顿时慌了神,开始在手机上用搜索引擎解决办法,以为找到了“小妙招”——用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来拖延诉讼:“《保证合同》并未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以‘/’划去,应属无效管辖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非文昌法院)进行审理。”
用“法理”掰“歪理”
考虑到该金融借款案件的事实清楚,承办法官立刻联系了小乙:“法院已经收到了你的管辖异议申请,现向你的申请作出说明,尽管你签名的《保证合同》12.1争议的解决条款中未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在该合同13.3约定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载明‘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依照主合同,即《个人贷款合同》16.1的约定,本案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合同》债权人即某银行住所地为文昌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文昌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权利行使有“边界”
对当事人来说,当一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时,就像在司法棋盘上乱走棋子。这可能会让另一方当事人无端陷入漫长的等待与焦虑中,如同对手在棋局中无端被打乱节奏,原本期待的公平对决化为泡影,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信心也会受到冲击。
从司法资源角度,这种滥用行为恰似在棋盘上胡乱行动,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法院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无意义的异议,就像下棋时被无端增加了许多无效步骤,导致整个司法程序的效率降低,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对弈”,破坏了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公平性。
从法律秩序角度,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如乱走棋子破坏公平对弈一般,会扰乱既定的法律秩序。法律如同棋盘规则,本应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但滥用行为冲击了这种秩序,使得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挑战,正常的司法流程和法律关系被搅乱。
撰稿:王秋雅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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