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自然人下落不明

教育   2024-11-25 18:0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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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题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请分析:

(1)本条规定了何种监护?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2)哪些机关可以指定监护?

(3)指定监护人的原则是什么?指定监护要考虑哪些因素?

(4)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的,应该在多少日内申法院指定监护?


【参考答案】


(1)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人主要是在有监护争议的时候才会发生。


(2)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包括: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3)原则有二: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二,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4)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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