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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十年卷》电子版
【上期题目】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请分析:
(1)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如何确定?
(2)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
(3)宣告失踪有何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代位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3)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包括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人代管。如果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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