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时政热点作为考研试卷上的“常客”,是法硕考生必须关注的复习点。
每年各种刑民法热点颇多,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进行收集整理,而且每个热点的考查方向和知识点也不一样。
为此,厚大教研组汇总了【2025法硕时政热点及预测】,从命题角度做了预测并给出答案解析,整理成PDF版的形式。
这十大热点是我们教研团队的尤老师精挑细选的,希望帮助各位宝子在短时间内了解到今年你的专业课考试可能会出现哪些话题。
【2025法硕时政热点及预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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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共选取了10道时政热点案例,都是今年热度比较高,影响比较大的案例。
✅ 每一道案例都包括案例内容和问题示例,方便大家从命题的角度了解热点案件和出题点。
小獬豸在这里挑了两个比较典型的热点案例分享给大家,如果需要完整电子版,直接在公众号后台私信“时政热点”登记领取。
余英华生于1963年,云南籍。她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从事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并在此期间与多名男性合作,形成了一个流动的犯罪团伙。
1992年,余英华外出打工时认识了龚某良,并与其同居,生下了一名男婴。随后,她以5000元的价格将这个孩子卖出,从而开始了她的拐卖儿童犯罪生涯。
1993 年-2003 年,在这十年间,余英华在贵州、重庆、云南等地频繁作案,共拐卖了17名儿童。她通常以糖果或小恩小惠诱骗孩子,然后带到河北邯郸进行贩卖。这些行为导致多个家庭破裂,许多父母因思念孩子过度悲伤而去世。
2004 年,余英华首次因拐卖儿童被捕,化名为“张芸”,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因减刑,她于2009年提前获释。
2022年,杨妞花找到关于余英华的信息并向贵阳警方报案。同年6月,余英华再次被捕。
2023年9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余英华在 1993 年至 1996 年间共拐卖11名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英华当庭表示上诉。
2024 10 月1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确认,余英华在 1993 年至 2003 年间共拐卖17名儿童,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公诉机关建议维持对余英华的死刑判决。庭审中,检方指出,余英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主观恶意,毫无悔意,应对所有受害家庭负全部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直是案例分析题常涉及的内容,本案已经有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学生在学习时要注意不要与判决相违背,比如曾经的“药神案”在真题中出现时就是以原审判决作为答案。
1.(案例分析题)余英华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客体上,余英华的行为侵害了杨妞花等被拐卖儿童的人身自由。
在客观方面上,余英华实施了拐骗、贩卖儿童的行为。在主体上,余英华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罪一般主体的主体要件。
在主观方面,余英华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且以出卖为目的。因此,余英华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余英华的量刑情节?
拐卖儿童罪升格法定刑,余英华拐卖了17名儿童,情节极其恶劣,应当升格法定刑处罚。
主犯。余英华自1992年出卖其儿子后,长期从事拐卖儿童,与情夫等人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而余英华作为主要实施者,对于整个犯罪行为有主导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在酌定量刑情节上,余英华的行为造成了多个家庭破裂,许多父母因思念孩子过度悲伤而去世,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余英华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庭审中毫无悔意,属于犯罪后的态度恶劣,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3.余英华出售其子的行为构成何罪?
拐卖儿童罪。出售儿子的行为也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罪名要件。余英华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余英华的主观恶意是贩卖儿童而非拒绝抚养,不应当以遗弃罪处罚。
2023年9月,江西上饶玉山县一名女子陈女士租住在当地自建房。一个月后,因孩子上下楼吵闹问题与房东郭某发生矛盾,陈女士决定退租。然而,房东用探照灯仔细检查房间每一处细节,包括墙上、扶梯、橱柜等,甚至提出更换门、修补外墙瓷砖等要求。这种细致的检查方法被网友戏称为“提灯定损”,暗指房东故意找茬,企图通过夸大房屋损坏程度来获取不当利益。房东提出的赔偿项目繁多,包括一些显然不属于租客责任的项目,如外墙瓷砖的自然老化损坏,并列出了一份详细的赔偿清单,总计10884.95元。在当地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下,最终陈女士和另一位合租者各自支付了2000元作为赔偿。
1.房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或多次交出其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房东并未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简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
(3)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的方法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
(3)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设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支付租金。
(5)在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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