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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十年卷》电子版
【上期题目】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请分析:
(1)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
(2)被法院宣告死亡时,该自然人何时死亡?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何?
【参考答案】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已经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属于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2)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婚姻关系消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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