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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十年卷》电子版
【上期题目】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请分析:
(1)何为“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3)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参考答案】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胎儿毕竟未来会成为民事主体,所以,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法律也做了特别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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