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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十年卷》电子版
【上期题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监护?
(2)如何理解“监护能力”?
(3)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2)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3)父母是未成年的当然监护人,是第一顺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为被监护人的关系亲密的近亲属,但并不限于亲属且有一定的监护顺序,顺序在前的监护人排斥顺序在后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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