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名引争议,昆仑山厂被昆仑山公司诉至法院……

科技   2024-11-15 08:03   北京  

  经营数十年的民营企业,突然被千里之外的知名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其中缘由是什么?最终结果又是什么?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对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山公司)起诉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下称鹤城昆仑山厂)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鹤城昆仑山厂无需进行字号变更,但仍需要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中清晰阐明,因昆仑山公司所持商标为驰名商标,且两主体经营范围部分重合,鹤城昆仑山厂在经营中应注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突出使用“昆仑山”字号,并在显著位置加上其自身商标等明显标识,以对自身产品加以区别,防止公众混淆。

  企业重名引发争议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的余某靠山饮泉,她于2002年1月设立了以“昆仑山泉”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鹤城昆仑山厂,经营范围为桶装饮用水等。

  7年后的2009年,在几千里之外的青海省格尔木市,陈某某申请注册了第5462553号“昆仑山”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等。

  2010年11月2日,余某向鹤山市相关部门提出将前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申请。2011年7月11日,鹤城昆仑山厂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继续沿用原名称、原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等。该厂注册有第3082635号“昆露”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矿泉水。

  2015年8月28日,陈某某经核准将涉案商标转让至昆仑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同日,昆仑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昆仑山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了解,昆仑山公司是加多宝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涉案商标于2012年4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相隔千里的双方就这样因为重名,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023年8月,昆仑山公司通过网络监测发现,鹤城昆仑山厂曾在2022年1月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KUNLUN包装饮用水”和“昆仑山包装饮用水”被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昆仑山公司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前往鹤城昆仑山厂处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发现,鹤城昆仑山厂生产、销售带有“昆仑山泉”标识的饮用水。昆仑山公司认为,鹤城昆仑山厂使用的“昆仑山泉”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遂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与此同时,昆仑山公司还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鹤城昆仑山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鹤城昆仑山厂将被诉侵权标识突出使用于其产品包装、门店招牌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判令鹤城昆仑山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昆仑山”字样并赔偿昆仑山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

  鹤城昆仑山厂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护法护情

  “鹤城昆仑山厂的企业字号登记于2002年1月5日,昆仑山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09年5月28日,两者相距长达7年多。鹤城昆仑山厂的在先权利应依法受保护。”余某表示,鹤城昆仑山厂是由个体户升级转变为企业,字号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享有较高信誉的商标或字号在社会公众的消费选择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鹤城昆仑山厂设立、使用“鹤山市鹤城昆仑山泉水厂”字号是善意的,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导公众的恶意及攀附、“搭便车”情形。

  该案二审法官赵沂表示,该案事实清楚,案结容易,但如何让商标侵权纠纷软着陆,既能引导鹤城昆仑山厂合理规范使用字号及商标,又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妥善处理纠纷的关键。合议庭经过细致调查质证,认为鹤城昆仑山厂主要是在桶装水上使用“昆仑山泉”标识,自2002年1月5日核准登记以来一直在使用该标识,具有持续性和合法性。鹤城昆仑山厂“昆仑山泉”标识中的字体并不是采用某种标准的字体,而是由余某丈夫的祖父亲笔书写,蕴含家族企业文化传承,如果由于与大企业的商标重名而要求其更名,放弃苦心经营多年的名号,改名换姓,会寒了中小企业的心。

  另外,赵沂表示,鹤城昆仑山厂的营业场所仅在广东省鹤山地区,没有设立任何代理销售机构。因此,鹤城昆仑山厂对其企业字号及“昆仑山泉”标识的使用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最终,江门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平等保护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两种权利均依法产生,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等原则,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自产生的法定依据、双方的先前关系、善意使用、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地域空间、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

  “在企业名称和商标权权利冲突的纠纷中,需要判断同类业务竞争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行为。该案中,涉案商标于2012年4月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在昆仑山公司涉案商标获得一定知名度后,要求其他善意注册且未导致混淆并经营多年的企业变更字号,将会使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失去公信力及稳定性,有违公平诚信原则。”赵沂表示。

  司法如山,温暖如炬。地方民营企业数十载的经营不易,江门中院坚持平等保护、一视同仁的司法原则,用良法善治引导企业正确维权,让判决结果符合老百姓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同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枫桥治理,进一步规范地方民营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民营企业对产权的权利边界敏感度,努力让民营企业擦亮自家品牌,助推民营企业扬帆远航。(通讯员 林愈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昆仑山公司诉昆仑山厂商标侵权案二审有果——厘清权责界限 妥善化解纠纷


编辑:晏如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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