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被“鄂罗多斯”故意“撞衫”,法院判决……

科技   2024-11-19 08:02   北京  

  30多年前,一句“温暖全世界”的广告语,让“鄂尔多斯”开始走进大众视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公司)自1980年创立至今,从一家羊绒制品加工企业发展为纺织服装与电力、冶金、化工、矿产、新能源等多产业协同发展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市企业,历经40多年发展,“鄂尔多斯”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羊绒服装品牌。因认为河南省商丘市两家关联公司在经营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鄂罗多斯”与“ELUODUOSI”标识,侵犯了其第5014980号“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鄂尔多斯公司展开了维权。

  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鄂尔多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商丘市鄂罗多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鄂罗多斯公司)、商丘市汇丰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百货公司)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鄂罗多斯”与“ELUODUOSI”标识,共同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并判令鄂罗多斯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鄂尔多斯”或与“鄂尔多斯”相近似的文字。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鄂罗多斯公司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商丘市诺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一字之差起纷争

  1980年,鄂尔多斯公司的前身伊盟羊绒衫厂成立,1981年正式建成开始投产。第一件“鄂尔多斯”商标核准注册于1988年,1995年10月,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鄂尔多斯市。2005年11月,鄂尔多斯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2011年6月,该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2012年7月,涉案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鄂罗多斯公司与汇丰百货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09年3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某。2013年7月,汇丰百货公司提交了第12999259号“鄂罗多斯”商标的注册申请,被核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商品上,后该商标转让给鄂罗多斯公司,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已被撤销注册。2018年8月,汇丰百货公司提交了第33162973号“ELUODUOSI”商标的注册申请,被核定使用在商业信息等第35类服务上,2019年4月转让给鄂罗多斯公司。2022年5月,鄂尔多斯公司针对后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5月作出裁定,认定该商 标与鄂尔多斯公司的第19001789号“鄂尔多斯1980”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了上述两件商标外,汇丰百货公司还曾申请注册“鄂罗多斯服务全世界”“ELUODUOSI及图”“鄂罗多斯ELUODUOSI及图”等商标,但目前均处于无效状态。鄂罗多斯公司曾申请注册“鄂罗多斯”“ELUODUOSI”等商标,但大部分注册申请直接被驳回或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2023年,鄂尔多斯公司发现在淘宝网上有一家名为“鄂罗多斯羊绒”的网店,主营羊绒衫、毛呢外套、夏装等商品,该店还在新浪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同步通过“鄂罗多斯”账号进行宣传及推广。在完成取证等工作后,鄂尔多斯公司将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鄂罗多斯公司停止使用“鄂罗多斯”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现有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鄂尔多斯”或与“鄂尔多斯”相近似的文字,同时二者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是否侵权终厘清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鄂尔多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鄂罗多斯羊绒”系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设立、经营及宣传、推广,而且从时间上看宣传日期为2014年至2019年,在此时间段鄂罗多斯公司对第33162793号“ELUODUOSI”商标享有合法使用权,鄂罗多斯公司并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鄂罗多斯公司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而且其企业字号与鄂尔多斯公司的商标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鄂罗多斯公司使用其企业字号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鄂尔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而且鄂罗多斯公司经营服装商品,与鄂尔多斯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其字号和商标,仍恶意攀附注册“鄂罗多斯”字号,应判令其停止使用“鄂罗多斯”字号。

  鄂罗多斯公司与汇丰百货公司辩称,鄂罗多斯公司使用“鄂罗多斯”作为淘宝店铺的名称,或将“ELUODUOSI”品牌官方旗舰店作为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相关商品,并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鄂尔多斯”系列商标之一,涉案商标在服装领域具有显著特征和较高知名度。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并未规范使用“ELUODUOSI”商标或“鄂罗多斯”字号,在其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服装销售宣传,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源自鄂尔多斯公司或者与鄂尔多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鄂尔多斯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鄂罗多斯公司在明知“鄂尔多斯”系列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将与“鄂尔多斯”系列商标近似的“鄂罗多斯”登记为企业字号开展同业经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鄂尔多斯公司的商品或者与鄂尔多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鄂尔多斯公司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鄂罗多斯”与“ELUODUOSI”标识,共同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鄂罗多斯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鄂尔多斯”或与“鄂尔多斯”相近似的文字。

  “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出现权利冲突时,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被告将相同或近似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目的是有意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当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曾任汇丰百货公司股东的袁某某于2004年在服装类商品上申请与“鄂尔多斯”商标文字字体高度近似的“鄂罗多斯”商标,但被驳回注册申请而未予以注册。此后,鄂罗多斯公司、汇丰百货公司多次在包含服装类商品的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鄂罗多斯”与“ELUODUOSI”商标,二者具有明显攀附鄂尔多斯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正是基于这一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鄂罗多斯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注册为由,对鄂尔多斯公司关于要求鄂罗多斯公司停止使用“鄂罗多斯”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现有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不当,并予以纠正。(本报记者 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鄂尔多斯不许“鄂罗多斯”故意“撞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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