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责任重大。近年来,山东法院立足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实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助力建设更高水平“齐鲁粮仓”。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一批涉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采取多项举措
山东法院近年来高度重视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理念,采取多项工作举措,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
服务社会大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3年,山东高院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聚焦品种权核心保护、农民主体地位、惩罚性赔偿特殊保护、“土特产”保护、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等方面共十六条,明确了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着力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司法保障体系。
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格保护。山东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聚焦品种权核心保护,加强涉农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保护,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农业领域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有效保障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2023年以来,山东法院共审理涉农业知识产权案件335件,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178件,商标案件78件,著作权案件5件,专利案件3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6件。
深化府院联动,构建大保护格局。山东高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从省级层面辐射推动全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高效顺畅衔接,共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与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召开省级层面知识产权府院联动座谈会,推动在科技园区、创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开展“一站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整体保护效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配合,进一步理顺管辖、程序衔接机制,优化协同高效配置司法资源,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提升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在涉农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在全国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对播种机、割草机、施肥机等不易保存和移送的大型农业设备进行扫描建模,有效解决了存证难、管理难问题,极大节省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
强化司法引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山东高院研究制定涉农知识产权领域风险和对策意见,协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解决对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效能。联合山东农业大学召开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座谈会,深入了解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升司法助农能力水平。联合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农民丰收节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活动,加强普法宣传,不断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乡村振兴提供知识产权审判力量。
强化总结提升,形成特色品牌。山东高院强化对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十六条意见的贯彻落实,持续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条线行特色、创品牌,取得显著成效。前不久,在已有3件案例入选前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基础上,山东法院又有2件案例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提升保护水平
为提炼总结典型创新亮点,发挥示范指导效应,进一步提高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山东高院还发布了一批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植物新品种权、专利及商标等侵权案件。
在“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系“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德某种业有限公司认为尚某种苗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侵犯了“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查明尚某种苗有限公司从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合法经销商处购买了共计六万粒“博洋9”甜瓜种子,但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称一年销售三四十万株“博洋9”种苗,明显已经超出其合法购买种子数量,尚某种苗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明确了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该案的裁判,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丹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花某公司所在地行政部门对其销售的“承玉34”玉米种子进行采样,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接受当地行政部门委托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丹某公司认为裕某公司生产销售以及花某公司销售“承玉34”的行为侵犯了“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裕某公司与花某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裕某公司、花某公司停止侵权,裕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该案系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行政机关的先行查处,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又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并根据证据规则对行政机关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采信,准确认定侵权行为。该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行政查处的及时高效与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相辅相成,有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府院联动机制赋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生动实践。
山东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山东法院将继续全方位提升全省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更好服务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为高质量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石青)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山东高院发布一批涉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强种业保护 守护“齐鲁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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